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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导读

作者:cgzhb 发布时间:2021-05-07 11:41:29 11:41:29 阅读次数:
寿仁论科创 2021-04-26
 

作者按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联合于2021年2月28日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以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财政部综合司、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有关负责同志于2021年3月底就该通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以“权威解读”向社会发布(以下简称“权威解读”)。一些朋友看到这份“权威解读”,又向笔者进行咨询。笔者结合自己的认识,再次予以解答,并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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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何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广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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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以及“权威解读”广受关注,阅读量很高。笔者的解读稿及对有关问题反馈稿的阅读量也都比较高。为何如此受关注?是因为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真正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问题。动力充足,成果转化才会充满活力,并具有持续的生命力。从一些高校院所向笔者咨询情况看,这些高校、科研院所制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奖酬金政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一规定明确了奖励和报酬(简称“奖酬金”)的性质是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渠道予以发放,因“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扫除了奖酬金发放的障碍。发放奖酬金,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既解决了科研人员科研创新动力的问题,引导科研人员安心搞创新,使科研创新上水平、上档次,也稳定了科研人员队伍,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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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落实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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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等报告披露的数据看,尽管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的人数每年有所增长,许多科研人员因成果转化兑现了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因而获得感明显提升,但因政策性强,仍然有许多高校院所没有兑现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正如“权威解读”提到的,“从绩效工资管理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和部门反映,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操作办法不具体,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也给单位发放现金奖励带来困扰,现金奖励政策难以落地”,即政策难以落地的主要原因是“操作办法不具体”。

 

笔者对此有比较深入的认识,例如,2020年给某省科技管理部门讲授科技成果转化时,就有学员提到该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基本上没有落地。为推进该政策的落地,科技部门提出会同人社、财政出台一份操作流程,人社部门口头同意,但在会签时却不同意,导致这一想法搁浅,奖酬金政策迟迟没有落地。再如,一家央属科研机构负责成果管理的人士也向笔者反映,该所没有落实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门对此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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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金奖励”与奖酬金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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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奖励和报酬”包括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人社部发〔2021〕14号文提出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属于“奖励和报酬”的现金部分。2018年5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其中,现金奖励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中的现金部分,不包括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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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理解“权威解读”中“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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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社部发〔2021〕14号文第三条提出:“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而“权威解读”对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适用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的回答是:“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规定执行。”从中可知,将人社部发〔2021〕14号文提出的“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回答成“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即赋予当地科技部门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判断是否“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职能。当地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就可以执行人社部发〔2021〕1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有朋友发来了从“中国技术市场促进中心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下载的“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如下图所示)。从该表格各栏目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交易奖酬金提取进行审查,审查盖章后,就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并交由税务部门、银行留存。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盖章确认,应该就是“权威解读”提出的“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即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判断“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权威解读”提到的“给单位发放现金奖励带来困扰,现金奖励政策难以落地”等问题。由科技部门判断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人社、财政部门认可,事业单位放心,科研人员拿得安心,使奖酬金政策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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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并不是强制的,只是供地方和事业单位提取奖酬金的一个选项。据了解,上海市于2019年初发布科改“25条”政策后,取消了“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北京于2021年初取消该领取单。也就是说,北京、上海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决定权交给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部门不作事先判断,但事业单位承担了较大压力。有的地方反映,很少有单位按此单进行操作,基本上由单位自主决定。

 

“权威解读”是否要求当地科技部门对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作出判断?要看各地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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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人社部发〔2021〕14号文取得的现金奖励可否享受财税〔2018〕58号文规定的减计50%征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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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政策内容和条件有所不同,人社部发〔2021〕14号文解决现金奖励是否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是否作为社保缴费基数问题,而财税〔2018〕58号文规定现金奖励可否享受个税优惠问题。

 

人社部发〔2021〕14号文规定的现金奖励分两种情况:一是该文第一条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二是该文第三条规定的“其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现金奖励。对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转化方式,现金奖励覆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合作转化和其他方式。

 

财税〔2018〕58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只有符合财税〔2018〕58号文规定条件的现金奖励才可享受该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两者结合起来看,人社部发〔2021〕1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是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奖励,以及在转让、许可职务科技成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即技术转让附带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现金奖励,可以享受财税〔2018〕58号文规定减计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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